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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加强民营企业档案工作,提高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水平,充分发挥档案在民营企业生产、经营、管理中的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(以下简称《档案法》)、《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》、《企业档案管理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关联法规:
第二条 广西档案整理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档案,是指民营企业在生产、经营、管理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、图表、声像、电子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。
第三条 民营企业档案是民营企业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体现民营企业历史真实面貌、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效依据和凭证。民营企业档案属民营企业所有,受国家法律保护。同时也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,民营企业及其员工有保护其安全的义务。
第四条 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是民营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。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、法规。
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从事档案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。